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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利、李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利,李永才,刘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利,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才,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林,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刘学中,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上诉人任利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才、原审被告刘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利于2017年5月31日以其已与李永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任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王宏春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