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利、李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利,李永才,刘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利,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才,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林,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刘学中,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上诉人任利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才、原审被告刘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利于2017年5月31日以其已与李永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任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王宏春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