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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卫传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传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卫传,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卫传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卫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卫传在安吉县梅溪镇甲子村八队、九队、甲子村敬老院等附近树林中,召集杨某1、林某某等赌客,采用骰子摇单双的形式聚众进行赌博20余次,每次均有逾20人次参与。被告人杨卫传从中抽头获利逾人民币2万元。另,被告人杨卫传于2016年5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并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卫传在开庭审理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杨某2、邱某、黄某等的证言,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暂扣款凭证、辩认笔录等书证,相关视听资料,被告人杨卫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卫传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卫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卫传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赃款,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卫传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卫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追缴被告人杨卫传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