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保夫、张吉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夫,张吉坤,张凤鹏,张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夫。申请执行人:张吉坤。被执行人:张凤鹏。被执行人:张永霞。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