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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毛明亮与黎希全提供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明亮,黎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毛明亮,男,生于1947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黎希全,男,生于1951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明亮与被执行人黎希全提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