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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和平诉被告张志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张志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922号原告:张和平,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平,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和平诉张志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