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执异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键与被执行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祥,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111号异议人:吴新祥,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后堡东巷****号2-5-3,身份证号:2101121966********。被执行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法定代表人:郑宝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键与被执行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新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吴新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吴新祥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戚力凯审判员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雨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