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代祥文与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祥文,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145号原告:代祥文,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XX,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代祥文诉被告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祥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代祥文未到庭,被告秦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祥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4日,被告在蒙城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现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代祥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秦XX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核:原告举证1-2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秦XX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代祥文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还款。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代祥文与被告秦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代祥文主张被告秦XX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代祥文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