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6)粤0103执28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负壹层。法定代表人:张振夫,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法定代表人:余秀萍。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民终5684号民事判决和(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康王北路柏德来商业广场各出入口张贴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公告(公告内容应经本院审核,字数不少于100字),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名誉损失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已于2017年4月18日在广州市康王北路柏德来商业广场各出入口张贴(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887号案未执结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裴洁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