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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26号原告: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883DY7W,经营者郝凤亮,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12765786XH,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安博民,系公司董事长。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哈尔滨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献县永合三联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