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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福良与沈通根、赵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良,沈通根,赵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368号原告:王福良,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李英炜,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通根,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威,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福良为与被告沈通根、赵威买卖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王福良负担。审 判 长  吴金炉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