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福良与沈通根、赵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良,沈通根,赵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368号原告:王福良,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李英炜,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通根,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威,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福良为与被告沈通根、赵威买卖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王福良负担。审 判 长 吴金炉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