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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与杨光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杨光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449号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住所地勐腊县勐捧镇供销社宾馆楼下。经营者匡东明,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湖南祁东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被告:杨光保,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现住勐腊县。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与被告杨光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以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负担。审判员  徐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