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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赵春林、龚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赵春林,龚建斌,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80号原告:张金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幸,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林,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龚建斌,男,成年,南昌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A栋1-1#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李绍忠,职务:经理。原告张金华诉被告赵春林、龚建斌、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金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并执行完毕,无需法院再进行处理,原告张金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张金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黄琼林代理审判员  潘春玲人民陪审员  潘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古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