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赵春林、龚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赵春林,龚建斌,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80号原告:张金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幸,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林,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龚建斌,男,成年,南昌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A栋1-1#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李绍忠,职务:经理。原告张金华诉被告赵春林、龚建斌、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金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并执行完毕,无需法院再进行处理,原告张金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张金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黄琼林代理审判员 潘春玲人民陪审员 潘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古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