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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房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1331号原告:房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房某与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房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676,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长刘靖魁审判员王岩人民陪审员韩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郭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