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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闫立媛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媛,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18号原告:闫立媛,女,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海军,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本院在原告闫立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承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