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领诉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领,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C}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3民初1327-1号 原告:朱明领,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巨峰,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69438L。 法定代表人:杨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明领与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朱明领诉称,被告2016年6月17日与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开荒清洁合同》,总价款为553411元,原告是该协议的签约代表和实际施工人,被告通过原告的熟人车后来找到原告,被告承包的南陵碧桂园开荒保洁项目因工期紧要求高,被告无履行能力,故找到原告,原告于2016年6月底组织了100余人的队伍开始进场施工,在二个月左右完成了开荒保洁任务,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了40万元,因被告劳务费未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无法发放到工人手中,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0400元(已扣除被告为此项目支付的税金和管理费);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项目管理授权协议书》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可经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签约地为:安徽德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双方约定了管辖,因此本案属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保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劳务费支付问题,原告起诉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开荒清洁合同》,而不是《物业项目管理授权协议书》,双方的在该协议书中的约定管辖问题跟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案属保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碧桂园,原告提供劳务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也是在本县,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江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