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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曾社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社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82号罪犯曾社亮,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社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社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桂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曾社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曾社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社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74.67分。该犯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社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属于从严掌握犯罪情形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社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国泉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