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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诘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0481执1878号���诘润:你(单位)与沈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481民初25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诘润返还申请执行人沈育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诉讼费1330元,执行申请费1670元。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海宁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账号:95×××64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院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邮编:314400执行员 :徐天元联系电话:0573-870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财产申报令(2017)浙0481执1878号陈诘润: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育红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申报令送达后,自然人在四日内、单位在一周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顺序:(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财产。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员:徐天元联系电话:0573-8701****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7)浙0481执1878号陈诘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沈育红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你履行义务前,不得有以下以自己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481执1878号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沈育红与被执行人陈诘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7)浙0481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8000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诘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