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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肖小江、薛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江,薛长青,薛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小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峡江县(赣粤高速互通口)。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薛志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小江与被执行人薛长青、薛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长青、薛志华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小江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志华银行存款27734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