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邓小江与叶勇、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第二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江,叶勇,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第二客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72号原告:邓小江,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养殖业,住余庆县。被告:叶勇,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余庆县。被告: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第二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环城1号负责人:黄声荣,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南路103号坤元大厦14号1401、1402、1407、1408。负责人:左俊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男,1985年3月27日,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邓小江与被告叶勇、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第二客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邓小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江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江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