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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038号罪犯杨亮,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现在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朝双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亮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表扬2次,记功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杨亮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