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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德智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刑初3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智,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灞桥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职、住同上。系被告人胡德智之妻。辩护人刘水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香英,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君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德智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辩护人刘水平、曾香英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2月19日建议恢复审理;于2017年3月13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4月10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德智因其孙胡某某(1)(男,2010年9月14日出生)1岁半左右时患病毒性脑炎导致智障,3岁左右时因电击致左右手部分手指畸形,且经长期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治疗费用不菲,即萌生杀死胡某某(1)的想法。2016年2月1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德智趁自己与胡某某(1)单独在家之机,带胡某某(1)到灞桥区香胡湾村村委会对面一围墙内的荒地,将胡某某(1)掐死,随后在附近找到一个红色袋子和一床绿色被子将胡某某(1)尸体覆盖后回到住处。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1)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西安市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胡德智由于所患疾病的影响,使其行为时的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德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系限定责任能力,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德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之间量刑。被告人胡德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德智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当庭辩称胡德智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又取得家属谅解,建议对胡德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德智早年患有癫痫病,长期服用药物治疗;其孙胡某某(1)(男,2010年9月14日出生)1岁半左右时因病毒性脑炎导致智障,3岁左右时因电击致双手部分手指畸形,经长期治疗未见明显好转,家庭经济负担重,因此胡德智产生杀死胡某某(1)的想法。2016年2月11日12时30分许,胡德智将胡某某(1)带至灞桥区香胡湾村村委会对面一荒地内,将胡某某(1)掐死。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1)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鉴定,胡德智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行为时的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又查明,案发前胡德智及其妻子、孙女均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家属请求对胡德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方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胡某某(2)报案材料及陈述:他儿子叫胡某某(1),2010年9月14日出生,胡某某(1)1岁3个月时因患脑膜炎导致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说整句话,右腿有点瘸;2014年1月16日胡某某(1)在家被���打伤,右手指受伤,他父亲胡德智当时不同意给娃看病,害怕花钱太多负担重。2016年2月11日11时许,他和母亲带着女儿去走亲戚,走时他叮嘱父亲照看好胡某某(1)。当日17时50分回到家,他父亲说15时30分娃走丢了,他很生气,发动亲戚、乡党帮忙找娃。12日凌晨3时许,没有找到娃,他又写了寻人启事和家人、朋友外出张贴。2016年2月13日8时许,他在外面找娃时,他父亲给他打电话说娃找见了,他赶到香湖湾村委会附近,他父亲说让他要有思想准备。他们走进一工地,他父亲指着一块被军绿色被子盖着的地方,他掀开一看下面是胡某某(1)的尸体,就报警了。当时他就怀疑胡某某(1)是被他父亲害死的,因为娃丢失的时间是2016年2月11日15时30分左右,但他父亲直到当天17时才告诉他;2016年2月13日他还在找娃,他父亲就知道娃在香湖湾村委会附近的工地。2、证人杨某某证言:胡某某(1)是她孙子,2010年9月14日出生,1岁半时因为发烧导致智力障碍,不会说话,左手小指只有一半,右手3根手指因火烧和电击伤粘连,右脚有烫伤;胡某某(1)平时白天由她和胡德智照看,晚上和胡某某(2)住。2016年2月11日(正月初四)12时许,她和儿子胡某某(2)到二女儿家走亲戚,胡德智和胡某某(1)在家,17时他们回家没多久,胡某某(3)到她家说“胡德智说把娃不见了”,胡某某(2)和胡某某(3)就出门去找胡某某(1)。直到2016年2月13日下午,她听村里人说在57中学旁边的坑里发现胡某某(1)的尸体。3、证人胡某某(4)证言:2016年2月11日12时到17时,她妈杨某某、她哥胡某某(2)带着她侄女到她家,她父亲胡德智没来,留在家里照看侄子胡某某(1)。当晚19时许,胡某某(2)给她打电话要借喇叭,说是胡某某(1)丢了,要用喇叭喊着找人。之后他们就一起去找,胡某某(2)还印了许多寻人启事在灞桥附近张贴。2016年2月13日早上,胡某某(2)打电话说胡某某(1)在香湖湾村村委会对面的废墟坑死亡。胡某某(1)1岁多的时候发高烧导致语言障碍,一条腿残疾;2015年胡某某(1)被电打伤残疾。4、证人张某某(1)证言:他是胡某某(4)的丈夫。胡某某(1)今年5岁,娃1岁半的时候发烧把脑子烧坏了,出院后有些智障,走路不太方便;娃3岁半时被电击过,右手一根指头被截肢,左手4个指头皮连在一起,娃平时由他岳父胡德智、岳母杨某某照看。2016年2月11日(正月初四)18时许,胡某某(2)打电话说胡某某(1)不见了,让一起帮忙找。听胡德智说当天15时许,其带胡某某(1)走到村委会门口,胡某某(1)不想走,蹲在地上玩,胡德智回家上厕所,返回时发现胡某某(1)不见了。2016年2月13日8时许,胡某某(2)打电话说胡某某(1)找到了,他到香湖湾小学附近一围墙里,看见胡某某(1)躺在墙边的土坑里,身上盖了一张军用绿色棉被,胡德智、胡某某(2)在尸体旁坐着,胡某某(2)的几个同学在现场,没多久警察就来了。5、证人胡某某(3)证言:2016年2月11日16时许,胡德智到他家说其把孙子丢了,让他给其老伴和儿子胡某某(2)说一下,害怕两人接受不了。他和胡德智一起回家,说孩子丢了,胡某某(2)当时就急了,他们一起外出找孩子。他和胡德智从小一起长大,胡德智在家里管钱,家里经济条件不好,胡某某(2)有两个孩子,老大是女孩,9岁;老二是男孩,小时候因为发烧把脑子烧坏了,基本上不会说话,腿也有问题,只能走几十米远���通常都得由人抱着。胡德智和胡某某(2)平时说话说不到一起,一说就吵架。6、证人张某某(2)证言:她和胡某某(2)是同学。2016年2月13日6时许,胡某某(2)打电话说其父亲带着儿子胡某某(1)在家门口玩,其父亲回去上了个厕所,出来发现胡某某(1)不见了,已经找了一天没找到,让她帮忙找儿子。7时许,她给同学胡某某(4)、邸某某也打电话让一起去找。8时许,胡某某(2)打电话说其儿子找到了,让她去香湖湾小学。她和胡某某(4)在香湖湾小学附近的一个围墙里看到胡某某(2)和其父亲,二人半躺在地上哭,旁边一个军绿色被子盖着东西,胡某某(4)给她示意,说娃在被子下面。胡某某(2)当时火气很大,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胡某某(1)大概5岁,娃3岁时因为发高烧住院,出院后娃走路、说话都有问题,家里一直在��钱治疗,之后娃又做过截指手术,手术后娃左手两个手指没了。7、证人胡某某(4)证言:她和胡某某(2)、张某某(2)是同学。2016年2月13日7时许,她和张某某(2)听说胡某某(2)的儿子丢了,就去给胡某某(2)帮忙找娃。之后她俩接到胡某某(2)的电话说娃找到了,她到香湖湾小学附近的一处空地里,看见胡某某(2)和其父亲躺在地上哭,旁边有一张绿色的被子盖着啥东西,她想应该是娃。胡某某(2)冲其父亲喊“都是你把娃害的”,还捡了块砖要砸其父亲,她将胡某某(2)拉住并夺了砖块,没过多久,警察来到现场。胡某某(2)有一儿一女,女儿8岁左右,儿子胡某某(1)约5岁,胡某某(1)2岁左右时得过急性脑膜炎,智力有问题,3岁左右又因为触电手受伤。胡某某(2)在胡某某(1)得急性脑膜炎时和媳妇离婚。8、证人邸某某证言:她和胡某某(2)、张某某(2)、胡某某(4)是初中同学。2016年2月13日7时许,张某某(2)说胡某某(2)的儿子丢了,让帮忙去贴寻人启事、找孩子。8时许,她在香湖湾小学附近一围墙里的空地,看见胡某某(2)和其父亲坐在地上哭,张某某(2)、胡某某(4)在旁边劝,胡某某(4)指着旁边军绿色被子说娃在被子下面,她估计娃已经死了。胡某某(2)的儿子胡某某(1)约5岁,娃1岁多得过脑膜炎,之后身体和脑子都有问题。9、证人王某某证言:2016年2月11日17时许,他看见邻居胡德智和其儿子胡某某(2)吵架,胡某某(2)埋怨胡德智没看管好孙子,将孙子丢了。他去劝解,并帮忙寻找胡某某(1)。当晚21时许,因为没找见胡某某(1),他和胡某某(2)到公安机关报案。2月13日上午,村里来了很多警��,听说胡某某(1)被找到,已经被害。事后听说是胡德智把胡某某(1)害死了。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香湖湾村村委会对面荒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能够与此相互印证。11、(陕)公(西)鉴(尸)字[20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鉴定人胡某某(1)四肢未见损伤,左手大拇指甲床畸形,食、中、环指掌侧挛缩畸形,左手背正中偏尺侧3×1.8cm陈旧性疤痕,右手小指残缺畸形,仅存第一指节。被鉴定人胡某某(1)颜面部见较广泛点状出血,双眼睑球结膜点状出血,上下唇粘膜内侧点状出血,左下颏及颈部1cm左右表脱,颈部甲状腺可见出血,气管壁较广泛点片状出血,心、肺脏表面可见出血点,肺脏水肿、淤血;经毒物检验,从死者胃、肝脏及心血中均未检出安定及巴比��。综合以上情况,被鉴定人胡某某(1)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陕)公(西)鉴(毒)字[2016]02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能够与此相互印证。1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13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后,经过分析认为胡德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胡德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抓获。13、户籍信息:证明胡德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14、西康法鉴[2016]精鉴字第37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胡德智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实施杀人行为时意识清楚,行为目的动机现实,行为时辨认能力存在,但由于所患疾病的影响,使其行为时的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15、被告人胡德智供述:他儿子胡某某(2)的两个孩���都有病需要花钱,经济上开销太大,他孙子胡某某(1)1岁3个月的时候发烧,脑子被烧坏,目前只能说简单的话、大小便不能自理,还在地上捡垃圾吃,为了不让胡某某(1)受罪,他产生了将胡某某(1)掐死的想法。2016年2月6日他转到香湖湾村村委会对面的空地,看见此空地内地势较低,自然形成一个坑,适合把胡某某(1)送走。2016年2月11日14时30分,他带着胡某某(1)翻入空地,在那里玩了一个半小时,因为胡某某(1)是他亲孙子,生活了这么多年有感情,他一直下不去手,他把胡某某(1)抱在怀里,给胡某某(1)说“爷爷确实没办法让你终身受罪,都是为你考虑,你这样长大以后也要受人欺负”,之后他就把胡某某(1)放到地上,用双手掐住胡某某(1)的脖子,来回折腾了约1个小时,胡某某(1)没有呼吸了,他就在附近捡了个粉红色塑料片盖在胡某某���1)脸上、捡了个绿色被子盖在胡某某(1)身上,之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他看见儿子和妻子没敢说实话,就去找胡某某(3),让胡某某(3)给家里人说他把娃丢了。之后胡某某(2)就开始找娃、贴寻人启事,直到2016年2月13日早,他看胡某某(2)太累,不忍心,就给胡某某(2)打电话说娃找到了。他把胡某某(2)带到围墙里的空地上,胡某某(2)看见胡某某(1)的尸体后就报警了。16、病历及谅解书:证明胡德智及其妻子、孙女均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家属请求对胡德智从轻处罚。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智故意杀害他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德智虽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不成立自首,故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胡德智属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惟被告人犯罪时系限定(部分)责任能力;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取得家属谅解,综上依法可对被告人胡德智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德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