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会景与常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会景,吉林省华一公路工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常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232号原告:贾会景,现住白城市。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工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昌,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会景诉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工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会景于2017年6月2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会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会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贾会景承担。审 判 长 刘 昕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人民陪审员 张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