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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浈江区智勇金禾百货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浈江区智勇金禾百货商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6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浈江区智勇金禾百货商店。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号*楼及夹层。经营者:彭智勇。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浈江区智勇金禾百货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本院予以退还525元)。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细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