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9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亮,淄博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维强,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国土高新罚字[2017]第9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高新罚字[2017]第9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10月份开始,擅自占用凤凰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林地2316平方米建设凤凰村村民活动场地和车库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淄国土高新罚字[2017]第9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16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31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7900元。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高新罚字[2017]第9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高新罚字[2017]第9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等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载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根据淄博市政府淄办发[2015]41号《关于贯彻鲁办发[2015]35号文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此类案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裁定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执行。本案中因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宝山生态科技园区)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高新罚字[2017]第9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村民委员会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决定第1项、第2项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红艳审 判 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桑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