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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贵州省习水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穆仁全等与重庆业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习水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穆仁全,重庆业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苏春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綦江支公司,肖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171号原告:贵州省习水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朝阳巷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袁作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仁全。原告:穆仁全,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被告:重庆业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210室。法定代表人:魏小彬。被告:苏春露,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綦江支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6号惠都芳庭2幢附1-16、1-17、1-18、1-19、1-20、1-21、1-22号。法定代表人:牟斯佳,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龙拓荒,重庆全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阳,系重庆全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原告贵州省习水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穆仁全诉被告重庆业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苏春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綦江支公司、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清波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业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苏春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綦江支公司、肖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省习水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穆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贵州省习水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穆仁全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