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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7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与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7执193-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三墙路裕德东里10号。负责人胡国辉,行长。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高宇亮,董事长。本院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已经无任何账户,无任何车辆,工商登记已经吊销,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7执19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燕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福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