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刘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明,刘铁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85号原告:刘国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刘铁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原告刘国明与被告刘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国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国明负担。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