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马军与陈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刘桥一矿物业公司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彬,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军与被执行人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彬尚有部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彬银行存款57727元[标的款45000元、迟延履行金元127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芳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