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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钊坤、孙新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钊坤,孙新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吕钊坤,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新财,男,1961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钊坤与被执行人孙新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81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