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丽娟、马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娟,马瑞,申华龙,曹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15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娟,女,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马瑞,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莘县。被执行人申华龙,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莘县。被执行人曹振辉,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莘县。申请执行人徐丽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瑞、申华龙、曹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422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