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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文东、龙正兵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文东,龙正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文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宜昌市西陵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正兵,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宜都市,住宜都市。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文东、龙正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鄂05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熊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龙正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责令被告人熊文东、龙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4元。判决后,被告人熊文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文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文东、龙正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熊文东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文东撤回上诉。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德武审 判 员 马丽娟审 判 员 陈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霍 磊书 记 员 董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