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蒙丽与赵建树、郑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丽,郑开慧,赵建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6334号原告:蒙丽,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玥,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开慧,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创世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建树,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创世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蒙丽与被告郑开慧、赵建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苏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开慧、赵建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借款利息130175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郑开慧自2011年6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850000元,且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确定截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郑开慧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3100元,并对之后的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但被告郑开慧后未按约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因被告赵建树与被告郑开慧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建树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郑开慧、赵建树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还款协议》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三张、结婚登记证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6)年渝01**民初1576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开慧与被告赵建树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日登记离婚。2011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赵建树出借200000元;2012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赵建树出借150000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赵建树出借500000元。2015年9月30日,郑开慧(甲方)与蒙丽(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先后向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每月按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9月30日,甲方尚欠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息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元整,共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壹佰元整未归还。自2015年10月起,甲方每月30日前须归还乙方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利息按月息壹分伍计算,若甲方每月按时足额归还欠款,乙方则不再要求支付利息,否则乙方有权全额收取利息。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有任何一个月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则乙方有权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次性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被告郑开慧在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后,分别于9月30日还款20000元,11月26日还款5000元,12月31日还款5000元,2016年1月4日还款5000元,1月5日还款5000元,2月26日还款10000元,4月11日还款10000元。2016年11月16日,原告蒙丽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郑开慧、赵建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661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郑开慧、赵建树偿付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66100元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017年3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6)渝0106民初1576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份判决书已生效。在该份判决书中,本院确认了2015年9月30日,郑开慧与蒙丽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效力;并确认了2015年9月30日后郑开慧的已还款60000元系偿还的借款本金;本案所涉债务系被告郑开慧与赵建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由被告郑开慧、赵建树偿还原告蒙丽借款本金24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郑开慧之间的涉案借贷关系明确。在被告郑开慧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依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郑开慧支付截至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631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当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赵建树与被告郑开慧原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建树理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郑开慧、赵建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开慧、赵建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蒙丽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631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的借款利息21442.5元;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蒙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交纳14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开慧、赵建树负担,此款限被告郑开慧、赵建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蒙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