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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海桥、梁少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海桥,梁少群,梁志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海桥,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少群,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志能,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再审申请人杨海桥因与被申请人梁少群、梁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杨海桥于2017年3月17日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杨海桥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此外本案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杨海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即应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提出。杨海桥于2017年3月17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杨海桥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海桥的再审申请。审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