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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科华纺织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恒天纬丰纺织品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科华纺织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恒天纬丰纺织品贸易商行,宁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科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沙涌工业区A座4楼西面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260336G。法定代表人:宁瑞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恒天纬丰纺织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锦绣沙溪星都苑**幢105卡商铺,注册号:442000602110704。经营者:姜晓旭。原审被告:宁瑞平,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科华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恒天纬丰纺织品贸易商行,原审被告宁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2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科华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另一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告有权选择任意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秀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