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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厚云与卢朝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厚云,卢朝忠,王明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350号原告:雷厚云,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委托代理人:韦国辉,男,系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卢朝忠,男,1964年11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第三人:王明虎,男,1972年9月2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雷厚云与被告卢朝忠、第三人王明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雷厚云于2017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雷厚云承担。审判员  周明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韦 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