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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某、马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回族,1990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马某,女,回族,1990年8月20日生,.孙某申请马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探视权为专属权利,孙某能委托其母代为探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