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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战,黄卫军,普建国,韩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499号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刘战,男,汉族,1983年7月3日生,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黄卫军,女,汉族,1979年7月16日生,居民,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普建国,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生,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韩桂兰,女,汉族,1966年5月5日生,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85元,由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