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颜达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颜达,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834号原告:朱颜达,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洋,男,25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朱颜达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颜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朱颜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4000元;2.法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0日,被告以为他人倒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属有自己名字的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刘洋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欠条一枚,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洋欠原告朱颜达款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庞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