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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分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分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458号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分库。法定代表人:魏群职务:分库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分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40元,减半收取20470元,由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张建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