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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万清与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万清,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万清,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新拓街55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楠,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贾万清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贾万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万清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贾万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采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