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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展明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展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栾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小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展明华。上诉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勇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