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沈某危险驾驶罪与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36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盛威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后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京0107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沈某在上诉期间被变更强制措施,故本院对其刑期起止日期重新计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相 阳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邓 飞书 记 员 王婧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