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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甲、陈某某、周某、辛某某、王某乙、冯某某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甲,陈某某,周某,辛某某,王某乙,冯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073号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男,汉族。被告辛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甲、陈某某、周某、辛某某、王某乙、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和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