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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青山与陈晓红、陈晓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山,陈晓红,陈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60号申请人叶青山,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老师,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会计,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陈晓梅,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叶青山申请执行陈晓红、陈晓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已强制执行,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