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严顺明、张铁兰、汤其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严顺明,张铁兰,汤其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行长。被执行人:严顺明,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铁兰,女,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汤其跃,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严顺明、张铁兰、汤其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严顺明、张铁兰、汤其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顺明、张铁兰、汤其跃限期履行(2017)川102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39499.31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85212.62元(算至2017年2月23日),案件受理费3085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817元。但被执行人严顺明、张铁兰、汤其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严顺明、张铁兰、汤其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