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贵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贵金,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高中文化,工人,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涡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贵金于2017年4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孙良义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尹灵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