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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贵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贵金,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高中文化,工人,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涡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贵金于2017年4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孙良义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尹灵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