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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剑辉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辉,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辉。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剑辉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10920.7元缴纳本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剑辉,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