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长松与丁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长松,丁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75号原告:史长松,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系史长松舅舅),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丁辉,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强,黑龙江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长松与被告丁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史长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1.00元,减半交纳即58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召峰审 判 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