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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斌诉被告郑守祥、付玲、包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郑守祥,付玲,包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837号原告:王海斌,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辉,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守祥,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付玲,,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包长福,男,1972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海斌诉被告郑守祥、付玲、包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海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斌负担。审 判 长  徐彦侠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