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华喆、李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喆,李振,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华喆,男,1978年12月6日,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振,男,1987年8月14日,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婷,女,1989年4月17日,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人华喆与李振、李婷依据(2016)津0103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2017年1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振、李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振、李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社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李振、李婷未向申请执行人华喆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搜索“”